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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警方向香港通报铜锣湾书店案(3)

2016-07-05 19:40:25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在我心目中香港是一个非常讲法治的地方,但立法会怎么会允许林荣基召开记者会向全世界说谎?看到他和那个立法会那个什么何俊仁一起,我就知道他肯定被人利用了。因为他在大陆表现的情况和那时候完全是两回事。”陈伟清这样评价林荣基在香港的言论。

2016年6月2日,林荣基在韶关提出返港处理个人相关事宜,并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同意其返港。

6月16日,正在取保候审的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不会再返回内地”,宁波市公安局表示,林荣基的行为已违反我国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敦促林荣基返回内地接受调查,如拒不返回,将依法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专家:涉违法犯罪行为,“一国”应是最根本底线

“首先,港人在内地违法犯罪被内地警方采取行动,这并不违反一国两制。”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诚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内地和香港两地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我们完全局限于“两制”,很多工作是没有办法开展的,“比如一有风吹草动,大量的内地犯罪嫌疑人会躲在香港的酒店,特区政府有‘两制’的考虑,很难通过观念上的改变和制度调整来跟内地公安机关合作,就会变成一个内地逃犯的天堂。”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庄认为,内地公安机关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小题大做”。其犯罪地虽然在香港,但行为和后果发生在内地,按照内地刑法规定,内地公安机关有刑事管辖权;另外,“言论自由”的享有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从这些方面来说,内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一国两制”,依法办案,相互尊重恰恰是维护了“一国两制”。

宋小庄同时表示,2000年,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签署《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为两地联合打击犯罪、保护两地群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同时,目前看来,这一非正式性的制度安排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沟通渠道、方式、时间等存在不确定性,对日常工作造成一定局限性。

刘诚同时指出,虽然过去两地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突出的问题,“比如两地互遣嫌犯‘170:0’的比例,再比如林荣基的案件成为非常具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以往的通报的渠道是否畅通?时间、方式等是否有具体的规定?这在两页纸的一个行政安排中是看不到的。”

宋小庄也认为目前的通报机制存在局限,它并不具有强制性。“目前香港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而香港回归19年以来,一直没有建立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所以,今后两地应考虑建立‘一国两制’框架内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我们过去太过于强调两制,而忽略了一国。”刘诚指出,香港居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是在香港还是内地,在涉及违法犯罪时,“一国”应当是最根本的底线。司法通报机制恰恰是“两制”的产物,如果要明确司法合作协议的目标的话,那就一定要在“一国”的框架之下来推动。

记者同时获悉,6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通过粤港两地警方通报机制向香港警方通报,应香港警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广东公安机关近日在深圳市坪山新区一工厂内将香港新界“3·14”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揭冠国抓获。经初步审讯,揭冠国对在香港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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