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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呕吐物误入呼吸道(2)

2016-06-30 20:09:37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问: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对于此类申请,检察机关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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