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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亮相 专家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6-06-30 10:22:5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亮相专家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这部与百姓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引发关注。其中,“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再起引发热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央行前副行吴晓灵就明确表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吴晓灵说:“我们国家现在只有企业破产制度,我们应该有个人破产制度,也应该有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的破产制度,这样才能很好的了结整个社会的债权债务,也可以给经营失败的个体户、农户、企业家、还有私营企业家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一些的私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难以区分的。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才能让这些人了结过去,重新开始。”

个人破产制度:给债务人基本生存空间

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形象地来说,就是把以往的所有合同和债权债务关系做一个一次性的了结,重新开始。现在,对“破产”有一个认识的盲区,认为就是一旦破产,就是什么都没有了。实际上,设立个人破产制度,重要的一点是在债务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让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为一时的商业失败陷入绝境,而是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

吴晓灵认为:“对个人债务负责的同时,把必要的生活条件要留下来。比如有个疑问:以家庭资产抵债的时候,是不是要用全部的财产,包括房屋、生活资料等都拿去抵债呢?我想还是要预留一定的空间。”

企业破产制度:通过法律程序来公平清偿

实际上,这一误区不仅在个人破产领域,在企业破产领域也普遍存在。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杨临萍说,破产审判中存在的最大难点就是启动难。很多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破产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实上《破产法》早已给出鲜明答案,破产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债务人不想申请破产,甚至跑路来躲避而不选择正当法律程序;债权人情愿选择执行程序,因为执行程序可以让自己这一方获得更大利益,而不愿意选择破产程序来进行公平清偿。”

央广点评:破解债务信用危机,完善破产制度很关键

债务的及时清偿,债权的有效实现,是商业活动继续流转和市场信用的基础。遗憾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9年来,情况并不理想。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有4253件,2007年实施后,破产案件不增反降,由实施前的年均4000件,下降为2014年的2059件。为什么企业破产法难以实施?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破产法本身就不完整,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不包含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制度,而事实上,现在不少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难以区分;另外,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都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因此,在目前破产制度运作不畅的情况下,现在,不少企业主对破产程序态度消极,甚至认为放弃企业外逃、转移资产是最有利的决策,这给市场带来的最大后果就是债务信用的缺失。破产法恰恰是关于信用的基础性法律,比如反欺诈交易,比如个人的破产责任,保证破产后个人的基本生活,如此,能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让市场经济更有序。要种庄稼,先去杂草,要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公平竞争、诚信交易进入良性循环,当务之急便是完善破产制度,提供积极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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