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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死囚枪决被中止:喊冤19年 检方建议再审无果(3)

2016-06-29 10:09:2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时隔多年后,张鸿当年曾翻修的房子已被拆掉,他的四弟在这里重建了新房。

6月19日,大张盖村多名村民向澎湃新闻称,1992年3月3日(农历正月二十九)案发时,张鸿在老家修房顶,过了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才外出的。村民张有国说:“我们这有个风俗,打工的人不过农历二月二是不出门的,加上那时候他们家修房子,我也去帮忙了,我能证明他当时在家里。”

村民们的说法,张鸿在2016年6月21日会见律师朱明勇时也曾反复提及,他说他与被害人陈奕素不相识,且案发在1992年正月二十九,那时他在老家河南修房子,过了农历二月初二才外出打工,不可能出现在太原杀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张鸿案的一审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曾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案发当日“张鸿是否在太原,应进一步核实”。

但是,这些说法从未被法院采信。

没有辩护律师的二审死刑判决

澎湃新闻发现,起诉书及判决书均显示案发时间为1992年3月3日上午9时许。

但在《太原晚报》1997年2月13日刊发的《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案发时间为1993年3月25日晚间。报道称,张鸿1993年在太原打工期间,和太钢25宿舍妇女陈奕发生奸情。后来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当年3月25日晚,张鸿翻墙入室,用裤带将陈奕勒死后潜逃。

张鸿的另一名代理律师赵爱民称,该报道与法院认定的案发时间相差了一年多,年份、日期以及具体的作案时间全都不一样,“我认为这不只是笔误那么简单,其原因引人遐想。”

赵爱民说,张鸿故意杀人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他杀人,主要的判决依据是口供和证词。

一审判决书中罗列的证据有:被害人陈奕父亲报案材料;证人王淑芬、仵润林、王宪文、张河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人张鸿的供述和辩解。

不过,一审判决书并未阐明上述证言、笔录和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判决书中甚至出现了判决日期为“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笔误。

张鸿提出上诉后,1997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份裁定书中,未显示有辩护律师为张鸿辩护。

赵爱民认为,这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一审、二审之间除去10天的上诉时间,仅用了16天,这说明二审时几乎没有对案件进行调查,至少没有对张鸿的上诉理由进行查证。没有辩护律师则表明案件很可能是合议庭书面审理的”。

此外,山西高院对该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也找不到辩护律师的名字。

山西省检两年前提再审检察建议

赵爱民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张鸿故意杀人案中存在诸多疑点,再审判决中“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情况,一直像个谜一样。

山西高院2001年再审判决之后,狱中的张鸿开始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诉。

2012年,山西省检察院对张鸿故意杀人案进行复查,先后多次前往监狱对他提审,并赶赴他的老家河南进行调查。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接到张鸿申诉后,该院从2012年开始复查此案,历时近两年,于2014年4月1日形成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山西死囚枪决被中止:喊冤19年 检方建议再审无果3

山西省检两年前已提再审建议

该复查通知书显示:“申诉人张鸿认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纯属子虚乌有,是一起冤假错案,该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申诉人杀人,申诉人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这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提到:“原裁判认定张鸿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认定张鸿杀害陈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但两年过去,张鸿仍没有等到法院的回音。

2016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主任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案件正在按照程序推进。在法院的查询系统中,张鸿案目前仍处于“申诉审查阶段”。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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