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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1)

2016-06-27 19:51:02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召开,提请本次会议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关注的焦点。民法典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编纂民法典已列入本次常委会立法规划,而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草案明确胎儿权利受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此次草案对自然人的规定做了补充完善,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胎儿具有继承遗产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年龄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1

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李适时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完善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草案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2

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草案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草案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李适时称,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草案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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