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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人超期羁押猝死医院 医院公安均称无责(5)

2016-06-27 07:35:04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简庭长称,法院判决在4月中旬生效后,侯晨实际上一直没有被送交看守所,相关移交手续也没有履行完。他坦承,判决生效后,侯晨的监管工作确实应该由法院承担。

“从判决生效到死亡,这期间侯晨并没有服刑”,简庭长说,他们将正式服刑寄希望于犯人的病情好转,“这个怎么说呢,这段时间就是侯晨的治病期,他就是在治病的过程中死亡的。侯晨虽然被判了6个月(拘役),但是用之前监视居住和羁押抵顶之后,余刑也就是两个月零23天。”

霸州人民法院政治处刘主任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侯晨的实际情况,曾经考虑过判处侯晨缓刑,“但是执行缓刑必须要当地同意接收,我们和侯晨所在的村街沟通后发现,当地相关部门不同意接收监管他,因此行不通。”

此外,法院也曾想过为侯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家属的配合,“必须要家属提出申请,再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条件确实符合才能施行。”简庭长说,侯晨在院期间,法院方面多次试图联系家属,建议由家属尽快提出申请,但侯晨一直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直到2016年春节前,他父亲来霸州时,我和他说了这个事,但他口音很重,可能也没听懂。”

法院方面认为,作为经过法院审判后且尚未服刑的犯人,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带离医院,因此无论是法院、公安局还是医院,都不可能在侯晨住院治疗期间允许家属将其带走。

而对于在侯晨死亡事件中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简庭长表示,法院领导已明确告知家属,侯晨死亡和法院执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因此没有责任。此外,法院还支持侯晨积极治病,这种做法没有错,“他是得病死的,你说怨得了谁?”

■律师观点

法院等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在该事件中,法院、公安局、医院均存在过错,因此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律师认为,霸州市人民法院以需要治疗为由,未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侯晨的起止刑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在明知侯晨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且保外就医这段时间,也应当计入刑期。因此,不存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所说的作出判决前已知侯晨生病需要治疗,何时治疗好何时送交看守所执行的情形。

若霸州市人民法院不作出保外就医决定,则必须交付看守所执行。如果看守所拒收,则霸州市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但霸州市人民法院未启动前述任何程序。

同时,霸州市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判决书在生效后十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和霸州市中医医院,导致中医医院一直以为办案单位是霸州市公安局。

霸州市公安局也从未把办案单位转移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情况及时告知霸州市中医医院,相反一直在和医院及市政府沟通侯晨医疗费用的问题。侯晨父亲在侯晨入院治疗期间欲接其回家,中医医院也以未经公安局同意不能放人为由,导致接人未果。

此外,霸州市中医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进行救助,也很难免除救助不当的责任。院方在两天左右的救治过程中,没有及时安排转院,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至于侯晨的具体死因,也应在进行尸检后才能进一步确定。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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