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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雷政富案”二审宣判 主犯获刑11年

2016-06-22 13:18:4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快讯新京报记者刚刚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湖南衡阳“雷政富案”已于近日二审宣判。犯罪团伙12人均以敲诈勒索入罪,分别被判管制1年至有期徒刑1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不等。

判决书显示,该犯罪团伙6男6女,利用女色引诱被害人,在与被害人进行暧昧通话时录音或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偷拍视频。随后,将装有录音、录像的光盘、u盘送给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在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10月间,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0余起,敲诈成功31次,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40多万元。作案范围以湖南为主,另涉及湖北、江苏、浙江等多地市。

法院认定,唐国清、漆建国、李毅等共同商议作案手段,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均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七年不等,并处以不同金额罚金。

一位接近衡阳政法系统的人士曾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被色诱者大多数为当地官员,还有部分商人。

2014年初,衡阳市纪委曾主动公布了该案的部分内容,并公布了6名涉案官员,并对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但在二审判决书中,被色诱者均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也未公布其供职单位和完整姓名。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犯罪团伙中10人以量刑过重、追缴违法所得错误为由进行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部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量刑不当、追缴违法所得错误。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对犯罪团伙的量刑,均有不同程度减轻。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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