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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历时一年半的复查得出了哪些结论?(3)

2016-06-08 11:44:42  澎湃    参与评论()人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我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书写但指印属实

记者: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另外,对于当年现场勘查笔录使用2001年后启用的“新华西路”道路名称的问题是否查清?

山东高院: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完)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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