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媒体盘点:从优衣库到陆家嘴 不雅视频屡掀波澜(2)

2016-05-27 14:57:52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14年4月,黎某在西藏境内的318国道上裸骑,裸骑的照片在网上和微信中大量转发,后黎某在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境内再次“裸骑”,最终,黎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年底,一对情侣在张家界景区的一组大尺度“裸体婚纱”照片在微博上引起轩然大波,照片显示,一对年轻情侣仅新娘着头纱三点尽露全裸出境。

2013年,上海闹事裸拍女的照片在网上疯传,一名年轻女子在夜深人静之际,在上海三处著名地标性场所外滩、新天地和衡山路上掀起裙子,叉开双腿,摆出各种不雅姿势拍下多张裸照,豪放尺度令人咋舌。拍照过程中,不时有路人经过,女子也毫不避忌。

不顾场合的拍裸照行为,实在与艺术二字相差甚远,无论从美学还是行为本身来看都遭人不齿。

色情还是艺术操作者应有行为边界

裸体“艺术”由西方引入,无论是出于好奇还是“真爱”,如今小部分人群正加入尝试的行列。

但在目前阶段,不仅是拍裸照,即使是人体艺术,其受众面也极其狭小,只限于从事美术、摄影研究的专业人士和相关艺术院校的师生。

当人体艺术不被大多数受众所接受的时候,在景区公开拍摄裸照,是在恣意扩大受众面,强迫公众“鉴赏”其裸体,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性骚扰。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拍裸照挑战传统观念,却并不涉黄,但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应该在相当封闭的环境下进行,除了当事人、摄影师及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越过“禁区”。

把色情和艺术混为一谈,挑战了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仅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甚至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潜在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视。

在公共场所拍摄裸照法律已明文禁止

从故宫到西藏圣湖到大理四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不只是涉及伤风败俗的道德问题。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提到“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行为,将会被记入“游客黑名单”。可见,在大理拍裸照的这对情侣,还可以依法被列入“游客黑名单”。

将照片发到网络或面临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还有法律界人士介绍,经核实,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上传及转发人员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实上,如果此类图文信息的制作者只是出于兴趣爱好,在私密的场合进行拍摄,并仅放在自己家中或专业圈子内进行交流并不会形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传播黄色信息的链条上,传播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网友随手转发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网友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联络警方,也可以向网络管理平台负责方进行举报,以避免类似图片的传播扩大。

而出于好奇的起哄、转发,可能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警方介绍,向朋友传播类似图片,或将他人上传到网络上的类似图片进行转发,也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艺术创作需要突破,但这种突破当表现在创作手法上、创作思想上,而不是对公众的挑衅上。无论是不雅照片、视频的拍摄者还是传播者都应当谨记:公共场所+互联网,不是你家卧室,不能想裸就裸。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