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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水泥厂状告环保部:该搬迁的是周围的居民(2)

2016-05-12 10:45:26  澎湃    参与评论()人

申请行政复议人房屋到小岭水泥公司厂界距离

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2015年7月,王欣华、屈洪亮等7位居住在小岭水泥公司附近的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在去年11月作出决定,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澎湃新闻获取的环保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显示,王欣华等7人均居住在涉案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截至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尚未被搬迁安置。黑龙江省环保厅所称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均得到落实的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因此予以撤销。

对于小岭水泥公司提出的有关技术改造工程不应该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对没有超出原装置区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更不应该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意见,环保部认为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

据此,环保部认为小岭水泥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建议北京市第一中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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