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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考虑对"港独"采取行动 律政司研究法律依据

2016-04-25 08:03:48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环球时报】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23日首次披露,“港独”行为违反《基本法》,执法机关正从四方面对“港独”问题进行调查,有调查报告后会采取行动。香港学者刘兆佳称,特区政府早已着手研究用法律手段处理“港独”,随着“港独”声音的增强,来自中央、内地学者以及社会各界,要求特区政府行动的声音也愈来愈大,政府不可能置之不理。

香港《星岛日报》24日报道称,《人民日报》海外版23日发表文章,引述法律界人士的话说,“港独”分子组党已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促请香港律政司详细研究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袁国强23日早上被问到文章内容时没有响应,只是说“晚一点再说这个”。他当天中午出席另一活动后说,“港独”违反《基本法》,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因此律政司会很严肃地去处理。袁国强表示,律政司会交由执法机关调查,有调查报告后会采取行动,并透露正循四个方向考虑“港独”问题,“第一是《公司条例》,第二是《社团条例》,第三是《刑事罪行条例》,第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他还称,近期有少部分社会人士做出冲击法治、冲击《基本法》的行为,他强调真正尊重法治精神的人,绝不会口边挂着法治的口号,但实际言行不一,甚至提出违反《基本法》的议题。

对于香港律政司的最新表态,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特区政府这次表态就“港独”议题展开研究,是向中央展示已尽全力、高度重视问题,“表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愿意积极维护国家安全问题”。刘兆佳称,中央也认为,特区政府自行处理“港独”问题最好,但一旦港府发现“港独”不受本地法律制裁,没有有效法律手段处理,处理工作则会落在中央身上,或要重提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对于不少人认为,“港独党”其实不成气候,无需中央及政府严阵以待,刘兆佳解释说,中央要面对内地民意压力。两地信息来往频密,内地同胞对香港出现的“港独”情况“不理解并极度反感”,令中央不得不重视并有所行动。

对于港府考虑对“港独”采取法律行动,一些鼓吹“港独”的团体表示不满。《明报》23日报道称,主张“公投香港前途问题”的“香港众志”,其副主席黎汶洛表示,“自决”并非鼓吹“港独”,称“港独”只是其中一个选择,认为袁国强的说法是政治手段打压。“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则称,讨论“港独”并非实质行动,“讲都不能讲,是扼杀言论自由”。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称,该党若被控叛逆罪,则随时成为香港开埠以来首个被控叛国、并将整条叛国罪送交违宪审查的案例,形容“以身试恶法”是“与有荣焉”。香港民族党还称,若公司注册处拒绝其申请,是非法打压香港的营商自由。

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23日表示,任何鼓吹“港独”的行为都是违法,律政司必定依法处理,但她认为“港独”议题根本不应在社会上花时间讨论,否则只会导致无谓争拗,分化了做正经事的精力。

《星岛日报》称,香港智库“民主思路”23日结束访京之行,召集人汤家骅透露此行与20多名内地学者会面,他透露,北京的官员、学者及智库对“港独”都有很大意见,有学者认为“港独”违反《基本法》,香港应该有法律可处理,可用《刑事罪行条例》处理。汤家骅称,他个人认为《公司条例》及《社团条例》可以限制提倡“港独”者的结社自由,若他们使用暴力,也有其他法律可处理,但他不明白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说的其他罪行是指什么,若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则现在未有法律涵盖。

香港时事评论员朱家健24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港独”违反香港《基本法》和抵触《刑事罪行条例》条文,已超越单纯谈论的层次,有煽动和组织之嫌,若涉“港独”组织借公司户头筹集来历不明的非法募捐,则或触犯“洗黑钱”罪行;若社会团体策划有关“港独”文宣等,除了犯下煽动、颠覆和叛国的刑事罪行外,也属非法组织,可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惩治。若通过网络来宣传、煽动“港独”,则涉不诚实使用计算机等的刑事罪行。

朱家健认为,香港律政司宜加强证据搜集力度,若证据充分,可对涉“港独”组织和个人作出刑事检控;同时,若“港独”组织涉及大学或政府资源资助的场地申请租借场所举行“港独”活动或发布会,场地出租方有权拒绝该申请,酒店等也有酌情权拒绝租借场地服务给“港独”宣传活动;在知情的情况下,若协助“港独”文宣,设计师和印刷商应被追究刑责。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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