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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安门暴恐案死亡主犯80后情人陈某某获刑2年(1)

2016-04-07 07:45:35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参与评论()人

2013年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天安门“10·28”暴恐案主犯情人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于2014年被判2年。刑期于2015年10月29日结束。陈某某系80后,沈阳人,与吾斯曼-艾山同居并育有两子,两人无登记结婚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天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国刚,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天检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沈阳市与吾某某(系“10·28”案件主犯,现已死亡)结识,不久后同居并生育有两个孩子。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应吾某某的要求,携带两个孩子从沈阳市抵达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四条一租住房内。期间,吾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透露了要在北京市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的计划,将一存储有“东伊运”、“乌伊运”宣传视频资料的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交陈某某藏匿,并要求将来孩子长大后观看。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两个孩子返回沈阳市后,将移动硬盘藏匿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125号5号4单元3室的家中。10月28日,吾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同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沈阳市家中被警方抓获。10月30日,警方从其家中搜出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一个、“索尼”牌照相机一部、黑色SD存储卡四个。经鉴定,送检的移动硬盘“201400023001”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视频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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