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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案7个核心事实: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1)

2016-04-06 07:45:3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昨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政事儿”注意到,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相关问题也回答了记者提问。回应的问题包括对郭伯雄军籍、军衔以及家人等。

同时,中国军网发表评论文章《整肃纲纪,固我长城》,文章称郭伯雄集政治蜕变、思想堕落、经济贪婪、擅权妄为、失职渎职于一身。

“政事儿”发现,在官方几乎同一时段发布的这三篇稿件中,至少涉及到了有关郭伯雄案的七个事实。

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军事检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郭伯雄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获取了大量证据

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有关“请介绍查办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主要情况”的问题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2015年7月30日,军事检察院对郭伯雄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侦查中,军事检察院以对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询问相关证人,广泛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之有关规定,郭伯雄案具备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对郭伯雄军籍、军衔的处理,军事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办理

在回答“对郭伯雄军籍、军衔作何处理?”时,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说,对犯罪军人军籍、军衔的处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军队有关单位决定开除其军籍、取消其军衔。

另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第二条之规定,由军事法院判决依法剥夺其军衔;而后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军队有关单位决定开除其军籍。

对郭伯雄军籍、军衔的处理,军事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办理。

每一份讯问笔录都经郭伯雄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依法对郭伯雄立案侦查并先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特别指明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为自己辩解,有权申请其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回避,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履行了相关手续。

侦查期间,严格依法对郭伯雄进行讯问,每一份讯问笔录都经其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绝不姑息

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郭伯雄干了许多挖“墙角”、毁长城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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