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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1)

2016-04-02 09:58:32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中青在线北京4月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3月底,《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印发,规划提出,今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新建传统墓碑,对于租用合同到期的传统墓穴原则上不再续租,并且将对不再续租的墓穴给予奖励。

“这一对到期墓位不再以传统形式续租的规定,是促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在全国具有领先示范意义。”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负责人今天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

据介绍,我国目前的公墓有两种,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钱购买;城市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前者主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存放骨灰的场所,后者允许市场资本经营。

除了墓地价格,近年来,有关墓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备受公众关注。2011年清明节前夕,山东青岛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各地对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规定如何?一般都是20年吗?收费标准如何?到期续交后还能续多久?按第一次缴费的价格续交吗?全国其他地方是否出台了类似北京这样的政策?

记者检索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民政部部颁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1998年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在各地殡葬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同样没有规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在此条例发布前一年,《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所有这些规定,都用相似的条款强调同一个规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规划,都要以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约7万份骨灰,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计算,北京市每年需要7公顷(7万平方米)净地,折算成现实中的墓地,大概需要占用20公顷的土地。如果不对公墓期限进行严格管理,死人与活人争地将很快成为现实。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些规定已经将墓穴使用性质界定为租赁关系。同时,北京市民政局为解决墓穴使用期限届满问题,2011年曾明确墓穴到期续租时,丧主需交纳土地租赁费和维护管理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并将墓穴使用合同定性为销售合同。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公墓使用合同并发给使用证明,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经续签服务合同可以续用。此规定可理解为墓穴使用性质为租赁。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地方将公墓一次使用周期定为20年。

对于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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