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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7旬农妇和儿子敲诈政府及公安局 分别获刑

2016-03-31 14:34:28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朱顺忠记者 王硕)今日下午13时30分,法晚记者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4月9日,郭某和肖某二人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6年2月1日,法院认为二人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判决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及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及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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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晚记者看到,判决书显示,郭某生于1964年5月16日,51岁,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3月2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肖某,女,生于1940年6月15日,75岁,同其子郭某(两人系母子关系)一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其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人在北京不正常就医,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郭某强行占用医院抢救室,辱骂医生与护士,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予以支持。

随后,法晚记者通过判决书了解到,其法院判决,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郭某、肖某向吉林市公安局退赔人民币33.8万元、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退赔人民币1.5万元。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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