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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秘书受贿2000万被判无期 曾揭发薄滥用职权(1)

2016-02-29 16:57:28  吉林省高院    参与评论()人

吴文康

吴文康

原标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吉刑经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文康,男,1958年7月20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户籍地:住重庆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辩护人丁凤礼,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文康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文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大连太平洋石材公司经理毕某某、大连亿成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甲、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0.334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1994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钟某某的请托,为大连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48号房屋开发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于1999年11月向钟某某索要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62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0.348万元。后吴文康将该套房屋送给其朋友李军,用于为李军的丈夫荣壁开办的大连大顺塑料发展公司抵债。

(二)1999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太平洋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毕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包大连周水子机场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2年9月和2003年春节期间,毕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文康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吴文康前妻丛美燕共计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4万元。被告人吴文康对此均知情。

(三)2001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四)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开发“金海花园广场”项目提供了帮助。先后七次在范某乙办公室内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五)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8.60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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