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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被控受贿 当庭否认全部指控(2)

2016-02-24 10:18:13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同时许永盛提出,发改委大楼内到处装有摄像头,他的办公室正对着一个摄像头,可以调取起诉中行贿发生时间的录像进行比照。但据称相关录像都未能保存下来。

该案中起诉的共计561万元的受贿金额,除了按摩椅被扣押外,其余皆为现金。而这500余万元现金,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查获。

许永盛的辩护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提出50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不能被轻易花掉或者处理,未能查出许永盛的非法所得正说明受贿行为并不存在。

检方则表示,未能查获受贿款只是由于许永盛拒不交代钱款去向,并不代表受贿行为不存在,受贿罪的构成也不需要查获赃款。

许永盛坚持取证非法

旁听人员称,从庭审初期开始,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就反复强调此案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许永盛称,在被检察机关带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头半个月,讯问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连夜进行审讯,还威胁要抓他的妻儿。他经受不住压力做了一些有罪供述。

据许永盛称,此后讯问人员告诉他既然已经认了罪,那么认多认少是一样的,认多了还能有个好的认罪态度。许永盛称他所承认的犯罪事实,大多是讯问人员对他进行提示和诱导,他进一步承认而来。这些有罪供述并非他的本意表达。

据旁听人员称,许永盛心脏不好,当庭带了速效救心丸。开庭期间许永盛提及侦查阶段被非法采集证据多次情绪激动,一度痛哭流涕。

徐平称,此案中存在的疲劳审讯、欺骗和诱供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对此,公诉人认为许永盛在侦查期间曾多次做出有罪供述,而且曾主动书写认罪材料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些供述能够和证人的证言相印证。

徐平则认为,证据相印证的前提应是在证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证据非法则应当被排除,更遑论是否相互印证。此外,徐平提出在许永盛的100多份笔录中,认罪的和辩解自己无罪的数量相当,表明许永盛一直有坚持自己无罪的表现,并非突然翻供。

徐平还指出,有19次讯问没有留下录音录像及审讯笔录,且部分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不少出入,这些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徐平认为,许永盛提出遭到非法取证后,应该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许永盛受到的是合法合规的待遇,如果检察机关无法自证没有非法取证,那么就不能排除许永盛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证而得的可能,应当予以排除。

在时下落马高官面对司法审判时大多选择认罪换取从轻判决的背景下,许永盛的选择显得尤为特殊。

前一位做出相同选择的官员是湖北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元,陈柏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陈柏槐提起了上诉。

可资对比的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1403万元和147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许永盛案会以何种方式落幕,还有赖法院判决,而许永盛及其辩护人对于非法证据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或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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