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军事|文史|政务|财经|汽车|文化|娱乐|健康|解梦|趣闻|游戏|佛学|古诗词|生活|守艺中华|国防军事|文旅|军事APP|头条APP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法晚记者获悉,今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特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