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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秘陈满案翻案始末:多件关键物证丢失

2016-02-18 17:27:04  央视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检察官揭秘陈满案翻案始末四点启示防悲剧重演

从杀人放火案的死缓罪犯到23年后沉冤得雪,四川绵竹人陈满经历了人生最大的起伏。陈满案因为是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首起提出无罪抗诉的案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也正是通过抗诉、再审,陈满重获自由。

从死缓到无罪,检察机关在陈满案申诉背后都做了哪些实质工作?《法治在线》采访了主办陈满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的检察官,他详细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复查、抗诉始末。

回顾案件经过陈满如何被定罪?

陈满当年为什么会被认定为1992年发生在海南海口的那起杀人放火案的凶手?当年的判决是在什么情形下作出的?

异乡打拼 租住四川老乡房屋

1992年,陈满经大哥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老乡钟某。钟某所在的公司买下了位于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由钟某来看守。陈满和他结识后,就租住进了这栋房屋。

住了大约半年后,陈满搬走了。然而就在陈满搬走后没多久,也就是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109号突然着起了大火。

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有人遇害,立即通知了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了一张工作证,上面的姓名是陈满,当时警方一度认为遇害的人可能就是陈满。

陈满的朋友王福军:“警察说陈满可能死了,后来我去了认尸,结果看到的不是陈满,是钟某。”

案发两天后 警方认定陈满为凶手

1992年12月28日凌晨,也就是案发两天后,警方抓捕了陈满,并认定陈满为这起杀人放火案的凶手。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日晚十九时二十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一审: 庭审中未出示任何物证仍被定罪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陈满的辩护律师指出,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材料,能直接证明陈满是凶手。

同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上对案发过程和案发原因如此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七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机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某不备,朝他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

面对这份判决,陈满本想上诉,但因为不懂法律,又苦于无法见到自己的律师,错过了上诉期,导致没有上诉。而法院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然而即便如此,案件还是进入了二审程序。原来这份判决作出后,最先提出异议的并不是陈满而是检察院。一审宣判四天后的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将一份抗诉书递交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中院的判决显然过轻,并以被告人陈满情节恶劣,而且肆意翻供为由,请求改判陈满死刑。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申诉厅受理陈满申诉 决定立案复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陈满案的申诉状递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对这份申诉材料进行了审查。

杜亚起:“陈满这个案子正好是我进行审查的,从受理案件的角度来说,我是第一个人。”虽然杜亚起是从申诉状上第一次看到陈满的名字,但职业的敏感让他迅速聚焦材料中反映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要确定物证是否真的丢失,是否真的没有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出示,这很重要;第二个问题是要确定除了这些物证之外,本案还有哪些证据。”

申诉厅受理陈满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并于2014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复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说:“这个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当时提出了一些申诉理由,包括这个案件所有的客观的物证都不存在了,有可能是存在错误的案件。”

检察官发现关键物证丢失 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

2015年2月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陈满及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三条:

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

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负责案件审查的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敏锐地注意到,陈满案中物证在当年移送检察机关前即丢失,这对于包括陈满口供、证人证言等在内的其他证据是否能证明陈满有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杜亚起说:“陈满的申诉材料之中提到的一条申诉理由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原审裁判认定他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其中主要的一点说本案的主要的物证已经丢失,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现场提取的主要物证如果丢失,不能在法庭上出示的话,对于其他在案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否则的话,认定一个犯罪就特别难。而这条理由一经成立的话,就可能动摇原审的判决裁定。”

2014年7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决定对陈满案立案复查后,杜亚起和同事在那个炎热的夏天来到了海南省海口市,在美兰监狱提审了陈满。

这次的会面让杜亚起对陈满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陈满声明自己是被冤枉的,他还详细地描述了案发前后的个人活动轨迹,而且对于和受害人钟某的关系,甚至自己是否私刻过印章等问题均未回避。

物证存三疑点 工作证成定罪依据

接下来,检察人员梳理了全案的证据,认为能够确定的事实是,被害人钟某是被割断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又点燃石油液化气而引发火灾,但是在案的证据在认定上述行为是陈满所为方面存在很大疑点。

在物证方面,最高检复查认为主要存在三大疑点: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关键物证和作案工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这个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这个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而这个工作证却是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的一个依据。

杜亚起:“这个工作证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它的来源和客观性是存疑的,这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是不具备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这起案件中,丢失的关键物证还不止这一件。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

除了这些证据,存疑的关键证据还有作案工具,当年警方认定陈满的作案工具为菜刀,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发现血迹等痕迹。

另外在口供方面,最高检认为其中存在陈满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有矛盾等突出问题。

八次有罪供述 存在多处前后矛盾

杜亚起和同事仔细查阅卷宗,发现陈满从被抓获到案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理期间,他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其中,他们特别注意到,即使在陈满的八次有罪供述中,对于作案主要情节的供述,比如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存在多处前后矛盾。

杜亚起举例说:“关于作案的地点,最开始陈满供述杀害钟某是在109号的客厅,之后变成了109号的卧室;关于杀人具体的工具,之前说法是陈满自己买的小砍刀,之后又变成了铁柄的菜刀,最后才是木柄的菜刀;关于杀人具体的方法,第一种说法是先用毛巾被捂住被害人,然后用刀去割和砍,第二种说法是用刀直接去砍。”

经过证据审查分析,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最高法启动再审 陈满被判无罪

为了让复查结果更为客观公正,负责复查的刑事申诉检察厅工作人员向最高检其他部门充分征求了意见。由于陈满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它提出抗诉需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并指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检察官:要把好第一道关

2016年春节前,陈满回到了阔别20多年的老家四川绵竹,一家老小在这个期盼已久的团圆时刻拍下了一张全家福。

复查、抗诉、再审、改判,陈满从死缓到无罪的艰难历程也给亲历案件的司法人员提出更多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说:“首先,侦查监督要抓好,把好第一道关;第二要把好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关;第三,证据观念一定要改变,一定不要总觉得口供是证据之王,要转向更多地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最后,还要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表面上看在庭上跟公诉人是对立面,实际上律师、公诉人和检察官、法官都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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