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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索要股权 否认现役军人经商(图)(1)

2016-02-03 06:37:3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李军

李军

陈红

陈红

昨天,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的股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诉称,当初与陈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忽视了其现役军人的身份,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关条例,请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京华时报记者樊瑞

  □庭审

  两人涉及两起股权纠纷案

昨天下午2点半,陈红与李军股权纠纷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红、李军和李福珍(李军之母)均未出庭。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庭审中担任审判长,首先审理的是李福珍状告陈红和李军的合同纠纷。

李福珍为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福珍在诉讼中称,陈红和李军离婚时,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的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被告陈红。《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李军将股东权、管理权等全部授权给陈红,且不得单方撤销,允许陈红变更公司的法人代表。

李福珍称,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侵犯其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第二个庭审中,李军起诉陈红,称因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中“军人不得经商”的规定,要求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

因原告和被告均未出示股权转让书的原件,法官责令代理律师通知陈红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交到法庭。庭审现场,李军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0份佐证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的新材料。法庭表示,陈红方面需核实该材料,双方需尽快质证,但未宣布下次开庭时间。

庭审前,李军家属向记者提供笔迹鉴定结果,称变更、增加股东的股东决议书以及李军将297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红母亲的协议书中,李军和其母亲李福珍的签名都非本人书写,是陈红伪造的。

  □焦点

  1.军人陈红是否有经商行为?

李军的代理律师称,陈红趁李军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

陈红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李军与陈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李军单方授予行为。在该委托关系中,陈红按照李军的委托,进行受托事项的管理。经商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行为,而陈红并未进行任何经商行为,"且就目前证据,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陈红直接参与经商的行为",代理律师称陈红并未违背军人条款相关规定。

 2.转让是否为全部股权的50%?

李福珍代理律师称,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李军名下股份的50%,并非全部股份的50%。

作为李军的委托人,李军的妹妹李欣华在庭审现场称,李军当时需要用陈红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听信陈红建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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