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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落马官员称自己曾改写名著 要求减轻处罚(图)(2)

2016-01-26 07:04:49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写反腐建议材料

2014年9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庭审中提到,他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份儿“反腐建议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他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包括给企业家自我调控的控制权,形成一个系列化的、不是单独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来防止以权谋私。”

当时,就有人评论称刘铁男以此获取立功认定的愿望多半要落空,并称“恐怕又将是一个笑话”。

果不其然,在后来廊坊中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刘铁男的《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节”,故不构成立功。

他想要“立功”的想法,破灭了。

表功

有人为了“立功”写材料,也有人直白地“表功”,比如原

铁道部

运输局副局长兼运营部主任苏顺虎。

2014年10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哭诉自己出身贫苦农家的苏顺虎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了争取“重大立功”,苏顺虎辩护人称苏顺虎大半生奉献给了铁路事业,为我国铁路运输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法院最后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的都是苏顺虎在归案前取得的工作成绩,不符合司法解释对重大立功构成的条件。

改写名著

“争取立功”的不仅仅有大老虎,还有小苍蝇。

有媒体报道,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高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受贿罪,王高林获刑10年,后王高林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政知道以这个正处级干部为例的原因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曾提出,被告人王高林上世纪90年代曾改写过名著《儒林外史》,应参照立功情节,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还提出,王高林曾在反腐警示教育片中现身说法,这一行为也应参照立功情节。

法院怎么说呢?改写名著不符合,而现身说法只能证明王高林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

当时,坊间也有人评论称此做法“只是贪官的一厢情愿、异想天开”。

检举材料“跑偏”

去年7月,佛山市卫生局一科长邓志坚因受贿人民币150.6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值得一提的是,邓志坚在刑拘后,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贿人员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戚耀方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以及该局工作人员温某、谢某的违法违纪行为。

然而,法院对这一“立功”行为并不买账。法院的说法是,“检举材料不能直接指向已核实的戚耀方等人的犯罪事实,故该检举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

政知道了解到,早在2014年4月,邓志坚检举的那位戚耀方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双规”,后因案情复杂,案件曾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6月才开庭审理。

“重大立功”不是想立就能立

其实,近年来,为了立功检举别人的不在少数,但到底怎样才算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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