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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平均贪3208万 揭发他人成立功途径(1)

2016-01-19 08:29:52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平均贪3208万 揭发他人成立功途径

周永康资料图

原标题:落马高官的贪腐金额、情节相近为何量刑迥异?

【特别报道】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罪与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郭芳|北京报道

2015年底,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进入了密集审判期。

与此同时,有关贪腐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

对贪腐罪的刑罚作出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毫无疑问,这将极大地影响未来贪腐案的判决。

落马高官平均贪腐3208万元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时,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25人所涉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其中20人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从检方指控的罪名看,除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落马之外,其他24位省部级高官均被指控受贿罪。除受贿罪外,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挪用公款罪,也是常见的指控罪名。包括周永康、蒋洁敏在内的8位高官因多项罪名而被数罪并罚。

从指控的贪腐数额看,这24位省部级高官平均每人的贪腐数额高达3208万元。其中,周永康、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三人被指控的贪腐数额超过亿元,贪腐数额最大的是周永康,高达1.2977亿元。

从量刑上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周永康、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三人,他们的受贿金额分别为1.2977亿元、3558万余元、1073万余元。其余官员因受贿罪而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5年之间,受贿金额多在千万元以上。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2012年以前,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官员,大多被判处死缓,例如,201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1022万余元被判死缓,2012年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263万元被判死缓……2012年之后,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亿元的官员,大多被判处无期徒刑,例如,2013年,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官员,十八大后落马的这些贪腐官员被判处的刑罚有些要轻许多。

揭发他人犯罪:落马官员立功的重要途径之一

贪腐数额并非量刑的唯一标准。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受贿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法院认定,周永康认罪悔罪,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因为如实供述罪行、自首、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也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上,这24人中,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外,其他23人皆有不同程度的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这些情节也不同程度地令贪腐高官们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受贿的条款明确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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