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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计生证明不与入户挂钩“超生”仍要罚款(1)

2016-01-15 07:48:17      参与评论()人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1月1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答记者问。广州日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在此之前,广东已将政策外生育行为与《出生医学证明》脱钩,计生证明与入户脱钩,2015年曾多次专项整治各地与之相关的违规行为。

两类无户口情况涉及计生

据意见,有待解决户口问题的情况是涉及计生相关工作的:

一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意见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意见要求,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广东现状1:

政策外出生也可正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计生委称,此前已经多次整治省内部分地区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的违规行为。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无论是在医疗保健机构还是在家庭接生,应当依法获得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计生委多次强调,不得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不得以新生儿是政策外生育为由拒绝或延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更不得借机乱收费及将其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捆绑。

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要马上予以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地区,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广东现状2:

计生证明不作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广东自2014年6月起,为解决好违反计生政策出生小孩“入户难”问题,正式推出惠民举措,不将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安部门仍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答疑:

超生还得罚款吗?违法生育还得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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