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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答疑党纪新规:明确四类党员不能炒股(1)

2015-11-20 08:30:40  中新网    参与评论()人

中纪委答疑党纪新规:明确四类党员不能炒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原标题:中纪委答疑党纪新规:诸多细节彰显党纪严于国法

中新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阚枫)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的反腐制度设计再度得到完善。不过,一段时间以来,舆论中也出现了涉及上述法规内容的一些疑惑。

近期,中纪委多名官员密集就上述党纪新规进行解疑释惑,中共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底线”,得到更为细致具体的明晰。而诸如违法超计划生育仍需纪律处分,犯罪行为免于起诉仍要党纪处分,用自己的钱挥霍消费也要管等等,党纪新规中的诸多细节,体现着纪法分开、党纪党规严于国法的特点。

疑问一: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中纪委:四类党员不能炒股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党员到能能不能炒股?哪些党员被明确不能涉足股市交易?

11月19日,中纪委网站刊出“回复选登: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项法规”权威答疑(一)”,其中,根据相关规定,中纪委明确列出了“不得买卖股票”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疑问二:党员开车严重超速怎么处分?

中纪委: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也会给予处分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除了已有的醉驾入刑,根据新版修正案,“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被纳入刑法。

而根据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中纪委在上述答疑中回应,“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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