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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妄议中央”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2)

2015-11-03 07:20:06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赵新尉还违反组织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动、退休、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按照预算核拨国家财政资金,将预算款挪作他用。

而且,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通报称,赵新尉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初步统计,赵新尉是十八大以来,首个因为妄议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工作方针、决策,被开除的官员。

焦点1

党员干部能不能炒股?

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人员等四类人不得炒股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颁布后,有人提出,上述规定是不是相当于“党员干部不能炒股”?

马森述解读说,条例上述有关“买卖股票”的条款,前提条件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也就是说,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条件下进行炒股。这与旧条例并无区别,旧条例的表述为“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马森述表示,党员干部炒股问题,经历了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证券法实施后,监管机制越来越规范,“一律禁止”调整为“逐步放宽”,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部规定,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包括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四类人员不得炒股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焦点2

党员能不能参加老乡会?

正常范围内老乡、校友、战友聚会不违纪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规定也是关注的焦点之一。马森述解读说,早在2002年,中纪委、中组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马森述强调,“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他说,条例针对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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