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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官员举报上级之后被警方带走52天(图)(4)

2015-10-09 20:09:0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据政府部门一位知情者透露,被带走的还包括长沙一家侦探公司的多名侦探,警方从董志国的办公室搜出了一份双方合作协议,董为此项侦探花费约十万元。

董志国花巨资雇侦探调查上级,妻子欧雅琴说,她此前都不知道。直到警察来上门搜查。

欧雅琴回忆,警察两次到过她家,一次是在董志国被抓的当晚约11点钟,三四名警察搜遍了屋子,未查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但欧雅琴模糊地知道,丈夫涉嫌与获取信息有关的犯罪。

第二次,根据董志国的交代,警方从家里搜走了两个红色U盘,为确保无误,欧雅琴要求在自家的电脑上公放一遍,并复制备份。

一次举报,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欧雅琴不解。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令欧雅琴更不解的是,丈夫被抓走的20多天里,她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不清楚涉嫌何种具体罪名,采取哪种强制措施,以及关押的地点。

还有一个问号是:举报时是匿名的,怎么身份就被查出来了呢?

在辩护律师周振文的介入下,衡阳公安部门提供了《监视居住决定书》。

周振文说,这份法律文书的纸张,还是在办案人员说缺纸的情况下,他从自己包里掏出的草稿纸。

决定书显示,衡阳市公安局在侦查“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因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2015年8月11日,对董志国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周振文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并没有“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项罪名,周振文分析,此处或为笔误,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去掉“被”字。

这项罪名,用在董志国的行为上适用吗?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认为,董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不足。

冯卫国解释,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该罪涉及的信息范围是特定的,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

此外,家属和律师质疑,衡阳警方的办案程序也存在问题。

《监视居住决定书》中显示,决定对董志国执行监视的居住地是衡东县白莲镇新街××号(户籍地址),由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负责执行。

周振文介绍,而实际上,董志国的被监视居住地,是在衡阳市枫树林宾馆,宾馆右侧大门紧锁且有专人把守,系衡阳市纪委专门的办案场所。

周振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有明文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9月7日,周振文向衡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在犯罪嫌疑人住处监视居住,并要求会见董志国,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本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该案是打新规定的脸。”

结合被举报者谭建华的被重用,对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质疑,董志国家属认为,这已不是监视居住,而是限制人身自由。怀疑董志国被抓是“暗箱操作”、“打击报复”。

对于以上质疑,截至昨晚,衡阳市公安局一名主管宣传的李姓负责人称,暂未收到此案汇报材料,拒绝接受采访。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衡东县纪委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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