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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2)

2015-08-02 14:30:31  环球网    参与评论()人

四、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来源是什么?

《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五、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存在差异,《意见》提出,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确定。

六、如何实现大病保险与相关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因此,《意见》规定,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同时,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七、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从试点实践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为确保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意见》规定,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了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参保人群,《意见》规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八、如何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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