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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正师级歌手陈红被前夫起诉"用军人身份经商"(1)

2015-06-30 07:54:45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歌手陈红

歌手陈红

新京报快讯歌手陈红被前夫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诉至法院。在诉状中李军质疑陈红以军人身份经营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在离婚前签订的有关亚之杰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暂定于7月21日开庭审理。

今天下午3点40分,实名认证微博“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文《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歌手陈红。李军代理律师介绍说,这是较为罕见的以“现役军人不得经商”为法律依据提出的股权诉讼。

李军起诉称,他与前妻陈红离婚后,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协议书》第8.5款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不他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李军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相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现役军人因经商判令所订立合同无效的现成判例。陈红作为军官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军法。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5款无效。经核实,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目前陈红方面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据报道,陈红与李军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子归陈红抚养。

陈红昔日一家三口照片

陈红昔日一家三口照片

前夫李军微博维权声明全文如下:

我与陈红于2014年3月3日基于离婚财产分割为目的,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我名下的,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徽旗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之杰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亚之杰伯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以下统称股权纠纷公司)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陈红。陈红趁我不在公司期间,控制股权纠纷公司的全部证照和印章,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陈红伪造我的签字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将我名下的全部出资额297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到其母李善荣的名下。

为了掩盖侵犯股东权益等非法行为,陈红还拒绝我和公司其他股东查账的申请。同时,陈红作为现役军人公然从事经商活动,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14条的规定。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已立案调查。

陈红的上述违法行为和恶劣行径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审判,现针对陈红的多起诉讼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有鉴于此,我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对公司重大财产的处分或以这些公司为主体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均无效。

二、陈红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均无效。

三、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任何单位和/或个人均不得与这些公司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或与陈红个人/李善荣个人进行股权交易,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军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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