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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名官员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开除党籍撤职(2)

2015-06-01 19:05:0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我们用排除法解题,关键词是“敲诈勒索”,看看福州这三名官员能不能归到这四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

先说“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这种情形或许能跟敲诈勒索挂上钩,比如某官员为取得某种荣誉,遇到了骗子,被敲诈。不过,从可查询到的近年相关案例来看,官方对此案件并没有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结案--中纪委和广西上林县纪委曾分别通报,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骗取“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称号”荣誉;上林县林业局干部覃祖双先后4次以他人名义给县委写信,表扬自己,换来了县实践办的通报表扬。官方通报文中,都写到两人违纪,可没提到“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字样。

再看“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相关案例不多,2008年,河南孟州市化工镇南开仪村卫某因为长期不赡养83岁的老母亲,被孟州市化工镇党委认定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开除党籍。不过,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任务,似乎很难跟敲诈勒索挂上钩。

还有“能救而不救”。2009年,福建罗源县就用这条,处理了3名“现场不作为”官员,这3人乘坐公车,亲眼目睹了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辆电动车,可3人没停留,径直离开,这起车祸后来的结果是一死一伤。还是上一个问题,“能救而不救”跟敲诈勒索怎么才能挂上钩呢?

最后还有“其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文是,“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是法规中常用的“兜底”条款。对于一个罪名,法规会列举出各种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形,然后一般都会用这个“其他”条款收尾,避免有人以法规没有明确说明为由,钻法律空子。当然,如果一定要较真,福州这三名官员可以归到“其他”条款中。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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