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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父亲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诉讼案一审败诉(1)

2015-04-24 14:45:40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网济南4月24日电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济南中院”获悉,今天,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北雁云依”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该微信内容,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等规定,对“北雁云依”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随后,吕某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确认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于2015年4月21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对这项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立法解释第一款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款采用了“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第三款则针对少数民族公民,规定可以遵从本民族传统和习惯。

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该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同时符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法庭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一)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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