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最高检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
去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在《意见》中,最高检提出,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将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贿赂犯罪对象范围将扩
最高检还提出,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清理
此外,意见提出将深入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严格依法制定、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变化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清理,统筹推进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 背景
反腐败立法多次提出
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
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201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向媒体表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工作在2014年就要进行,已在调研。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2015年2月,最高检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最高检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
■ 观点
推动反腐综合性立法
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表示,依法反腐的基本前提是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注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掌权者的权力设置边界及权力行使和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是追究腐败者的规则和安排,即关于违反规则构成腐败及其追究的规则。具体一点说,反腐败立法应适应反腐败现实需要,整合散落在公务员法和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党内法规中的规定,推动反腐败综合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