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4·9女尸案”的真凶。法院对赵志红提出的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
呼市中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5日,经过再审,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对曾供述自己是呼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追加起诉。
今年1月5日,该案在呼市中院开审,历经三天。庭审中,赵志红始终承认“4·9女尸案”是自己所为。
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强奸13名妇女、幼女,情节恶劣
呼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
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
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
但检察机关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
盗窃金戒指案,是公诉机关指控赵志红的22起案件中,唯一未被法院认定的案件。
据判决书,对赵志红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法庭认为赵志红虽然主动坦白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但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属同种性质罪行,不构成自首、立功。
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4起命案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赵志红的辩护律师谢飞、张瑞军透露,赵志红犯下的10起命案中,有4起命案的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昨日上午,有3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到庭。赵志红被带入法庭时,坐在公诉人后面的3位家属一直注视着他,直到其就座。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也旁听了法庭宣判。尚爱云表示,他们想知道“4·9女尸案”到底是不是赵志红所为。
“听到判决后,心里的石头就落地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说。
二人表示,接下来将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
李三仁介绍,1月20日上午,他和妻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4·9女尸案”的举报控告材料。
其控告举报对象为呼格错案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