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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业落泪求轻判:对不起党 对不起领导的培养(1)

2015-01-17 16:58:06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控受贿1132万元当庭落泪忏悔请求从轻处理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选辉)昨日上午8点30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检方指控称:季建业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陈述中,季建业流泪说,他对自己由高级领导干部蜕变成贪官表示忏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此案将择期宣判。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已有4人被判刑,3人涉行贿罪,其中2人获无期徒刑,1人被判15年。

检方指控其受贿1132万

2013年10月,季建业被调查,成为十八大后江苏落马的首位省部级官员。

随着今年原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的落马,南京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市委书记、市长均落马的省会城市。

昨天上午8点30分,季建业涉嫌受贿一案在烟台中院开庭审理。

在检方针对季建业的七项指控中,有六项涉及项目开发,设备供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建设等,季建业在苏州、昆山、扬州、南京等地任职期间,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季建业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季建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成受贿来自三名“朋友”

根据检方指控,向季建业行贿的多为商人。《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季建业从徐东明、朱天晓、朱兴良这三名“朋友”处受贿达1065万余元,约占受贿总额的94%。

其中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徐东明一人,就向季建业行贿钱物折合人民币789万余元。

据检方指控,在1992年下半年,季建业便与徐东明相识。季建业利用在苏州、昆山、扬州任职的职务便利,为徐东明调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项目合作部经理、承揽昆山宾馆设备供应项目、开发“龙都广场”房地产项目、竞拍江都市宁通高速公路附近土地提供帮助。

其间,季建业还接受徐东明的请托,通过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领导,为徐的公司违规承揽太湖文化论坛办公大楼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

 为江苏首富提供项目帮助

检方指控,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天晓是季建业受贿案另一个主要行贿人。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子、女儿、兄弟,先后9次在苏州市家中等地,收受朱天晓行贿的钱物共计241万余元。

在朱天晓的吴中集团与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凯运天地”房地产项目上,季建业利用其担任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提供规划审批和拆迁事宜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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