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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病友代购国外低价抗癌药被诉 300余病人求情(3)

2014-12-22 09:48:43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检察机关

    未经审核真药也按假药处理

    承办此案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罗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没有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就算是真药,也会当假药处理,因为药品未获得国家许可。”

    罗剑称,陆勇把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向国内推广,为方便印度公司销售,还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该公司,因此被检方认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根据法律规定,为销售假药者提供账号,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陆勇是否从印度仿制药公司谋取利益的询问,罗剑说:“我们定的是销售假药罪,存不存在牟利不重要。至于牟利,陆勇得白血病10多年,他没有出一分钱买药,这算不算获利呢?”

    困境与出路

    法学专家

    司法对假药的理解过于宽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为了零容忍打击销售假药犯罪,降低行政成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称,是否是假药应按照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认定,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

    “法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关于药品管理的法规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药品管理法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涉及行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问题,所以它的要求很低,违反了则属于行政违法,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它等同于刑事违法,这属于法律效应的扩大化。第二,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阮齐林说:“当然,相关法律出台时,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但现实的情况是,外国先进的药、物美价廉的药,不许可就不许进来,谁把它弄进来就涉嫌销售假药,实质上给我国患者求医问药人为增添了障碍。秉着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考虑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

    此外,阮齐林建议,如果有人涉嫌参与销售未经许可的进口药,但没有患者因药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起诉,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法院应当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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