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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二审变供 未获检方认可

2014-12-09 09:53:20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被告人林森浩在庭审中称,讯问笔录与讯问事实有出入,对下毒剂量和毒物浓度提出异议;检方认为其变供不能自圆其说

    【财新网】(记者薛健聪)复旦投毒案二审今天(12月8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高院进行。被告人林森浩在庭审中称讯问笔录与讯问事实有出入,对下毒剂量和毒物浓度提出异议。但检方认为其变供不能自圆其说。

    财新记者在庭审现场看见,主审法官两次点名后,林森浩才答到。在庭上,林森浩大多低着头,自述并没有杀人动机,并对原判提出异议。他在庭上表示曾对投毒物进行了稀释。

    林森浩表示,讯问笔录与讯问事实有出入,提出可以去重看录像。他在庭上对下毒剂量和毒物浓度提出异议,称是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确认的剂量,实际并没那么多,当时这么做是不想给警方添麻烦。

    检方对比询问笔录和上述内容后,要求林森浩解释今天变供和产生差别的原因。林森浩称,出发点就是想把事实讲清楚,别人是否相信不重要,是对事实和自己负责任。

    他供述,在警方讯问希望他自首时自己拒绝了,并将不自首的原因归结为自己的逃避性格和缺乏价值观。随后在被带往讯问室后,立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基于此前长达七个月的稳定供述,林森浩此番变供不能自圆其说,不具备合理性。

    庭审中,林森浩称曾三次去医院探望黄洋,谈及此时数次哽咽。在辩护人询问林森浩是否有什么想对黄洋父母说时,林森浩情绪崩溃哭泣两分钟,主审法官叫停询问,要求林森浩控制情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今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随后上诉,表示并非故意杀人。

    复旦投毒案发生在2013年4月1日。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被害人黄洋生于1985年,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2005年以690分的高分考入复旦大学,为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耳鼻喉科2010级硕士研究生。被告人林森浩比黄洋小一岁,广东省汕头市人,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医学院,2010年保送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

    警方披露的信息还显示,复旦大学校方在该投毒事发10日后报案。上海警方2013年4月11日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称该校学生黄某4月1日饮用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财新记者早先获得的起诉书显示,2013年4月1日上午,黄洋喝了一小口饮水机的水,当时就感觉不对,之后把饮水桶拿到盥洗室清洗。2日,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4日,黄洋病情恶化,血小板开始减少,被送入外科重症监护室。8日,黄洋开始神志不清、陷入昏迷。在此期间,治疗团队不断尝试确定引发黄洋肝功能重度损伤的毒素来源。

    直至9日,黄洋的师兄收到一个短信,来自与黄洋与林森浩同住的另一位上海籍葛姓室友。短信中提醒其注意一种化学药物--N-二甲基亚硝胺。葛的证词显示,他联想到林森浩之前曾用N-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实验,与黄洋的病症有诸多相似。警方最终确定引发黄洋中毒的正是N-二甲基亚硝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向财新记者确认,上诉状内容并不复杂--“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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