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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以错判名义申请106万国赔被判敲诈政府获刑10年(3)

2014-11-27 08:51:1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卷宗中另有一份《录音摘录》,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盖章,落款3月5日。录音显示:先是于金锋提议五千,景春说“太少”,于金锋问“你看看给多少”,景春提议给“一个数”,于金锋后来提议,某时间节点前后各给五千,景春则说,如果之后再给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诉你”。

    此外,于金锋的证言显示,景春赴京,镇政府会出人出车接回,费用不少。后来约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安抚。

      终审定罪将会申诉

    6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在敲诈数额认定问题上,法院指出,景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其中106万余元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既遂,将予以追缴。

    宣判后,景春上诉。北京律师王甫、金宏伟介入,担任二审辩护人。9月18日,吉林市中院派出法官前往磐石市法院对景春案进行二审。

    二审中,景春坚称无罪,称其申请国家赔偿和领息访费都不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其辩护人王甫指出,景春申请国赔,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不该既是敲诈(未遂)的受害者,又是审案者。其次,向景春支付2.7万元的是镇政府,但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具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此外,王甫指出,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另外,上访也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不管何种原因、有理没理,都不构成敲诈。如果上访是没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其教育。

    经过审理,法院于昨天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了景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景春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不服。景春家属及其辩护人昨天表示,他们将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记者了解到,景春并不是国内第一个因“息访费”被定敲诈的上访者。据公开报道,山西临县马继文因“息访费”涉嫌敲诈勒索案,马继文后来上诉,吕梁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1月,临县法院重审维持原判,上诉后,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10年6月,马继文被莫名送回家,此案不了了之,再无重审消息。

    曾经扭转命运,从法院拿到一份无罪判决的农民景春,能否复制成功之路,仍是个未知数。

(责任编辑: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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