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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国强调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本质区别(1)

2014-10-31 15:46:57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专家:我国强调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有本质区别

任进

    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赵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记者就一些热点问题独家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马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主要成员任进。

    记者:《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请您谈谈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两者的关系。

    任进:依法治国要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宪法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作用、领导地位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为党的执政提供最高的根本规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才能抓住执政的根本,才能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才能保证执政行为不超越宪法法律,并获得根本法的保障。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记者:《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请您谈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任进: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起根本性作用;而道德具有内在性、基础性和导向性,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和理论原则,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起基础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功能。法律对道德有促进作用,道德可滋养法治精神,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记者:《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请您谈谈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差别?

    任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没有宪法,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法确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有了民主,法治国家才得以建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党和国家所提“依宪治国”,不同于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宪政”,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中,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意义上,对在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高度概括。

    我认为,对“宪政”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种倾向:一是按照西方“宪政”的含义,来套解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提法,把“依宪治国”与“宪政”混为一谈;二是简单认为“宪政”的概念只是西方宪法理论的专利。实际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它的理论基础出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与西方宪政理论本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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