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今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刘铁男受贿一案。
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4时05分,法庭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进行调查。被告人刘铁男没有陈述意见。公诉人、辩护人未讯问、发问,被告人公诉人分四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人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我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写了就如何反腐的建议的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我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包括给企业家自我调控的控制权、形成一个系列化的不是单独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来防止以权谋私。
公诉人认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功有五种表现情形,刘铁男所说材料内容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四种行为,是否符合第五种情形,请法庭依据材料内容决定刘铁男是否构成立功。
审判长表示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刘铁男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1875万元的犯罪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追缴赃款3420余万元。
关于立功五种情形的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