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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支出不明审计困难 部分奖励计生人员(1)

2013-09-16 13:18:39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条

    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各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信息,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审计署终于作出了官方回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姚宏文公开表示,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则表态,将依法依规办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

    长期以来,这个前身为“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的款项,其收支、审计常处于不完全透明的状态。尽管在诸多场合,它被官方的文件解读为:“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中国青年报近日查阅全国31个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发现多个省份明确规定部分社会抚养费用于计生部门工作经费的返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规定,部分费用将用于奖励计生部门工作人员。

    在中国经济时报研究所所长焦建国看来,目前,社会抚养费主要用来维持行政部门的日常运转经费及人员经费,“单从名称来看,这个名称不能说明这项收入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用于社会抚养”。

     部分社会抚养费返还基层计生部门

    “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知道钱用到哪里去了,只能骂粗话了。”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姚宏文在回应中指出,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然而,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部分来源往往就是社会抚养费,直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下一级计生部门。

    “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们通过与四川、江西等地计生工作人员交流,由于当时地方管理比较松懈,会将一部分社会抚养费提成用来开支。”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上海人口学会会长孙常敏说,有些基层创收的原因,主要是经济不发达,“现在可能不会有这个问题。”

    据记者不完全调查,从1998年至2012年,山东、江西、湖南、安徽、广东、江苏、福建、四川和云南等省份各级部门都曾出台过相关返还政策,但返还标准各不相同。

    在省级层面上,山东省1998年提出了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比例分配使用的规定。四川省2003年也明确指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其中20%由市(州)统筹,用于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80%作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不少市级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分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比如,云南省昭通市2009年提出,将社会抚养费中的80%,划拨到上交经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工作,以前是以市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上世纪80年代后,执行权力完全下放到县(区)级了。”孙常敏说。因此,社会抚养费返还标准的制定,更多地体现在县(区)级政府部门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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