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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厅干部养犬伤人 协商赔偿态度蛮横

2013-05-10 14:40:26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条

    5月7日,一位网友称,福建省公安厅一名干部养的犬将一六旬保姆咬伤,并在与对方协商赔偿时态度蛮横。

    被犬咬伤的谢惠妹来自福建省古田县。2012年12月8日,谢惠妹正在为雇主清理花园中的杂草,一只大黑突然从身后窜出,一口咬住了她的右手臂。

    “三件衣服都被咬穿了,血肉模糊,肘关节处被撕掉一大块。”谢惠妹的儿子李书亮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母亲今年63岁,在福州亲戚家当保姆。而主人正是福建省公安厅警企处干部陈永爽,两家间隔60米左右。

    李书亮认为,陈永爽“知法犯法,违反政府规定,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等规定,福州市五城区各街道,家庭(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且应当拴养或圈养,不得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然而,陈永爽并不认为自己违反了养犬规定。“是我花了不到1000块钱买来的,肯定不是藏獒。”陈永爽表示,自己也不清楚的品种,无法确定是否为烈性犬,而养是为了看家护院。

    “我们平时都是圈养在院子里,院子周围有栅栏,只有早晚放出来,在门口的绿地大小便。当时是谢惠妹正好经过我家门口,见了生人,受到惊吓才伤人。”陈永爽说。

    福建省公安厅警企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住在别墅确实不能养这种大型犬,我们领导之前都找他谈过话,也让他不要养。”同时,这位工作人员对陈永爽的职务进行了澄清,“他不是处长,是一名副调研员”。

    随后,陈永爽负担了医药费,但拒绝了谢惠妹进一步的索赔要求。

    5月2日和5月6日,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参与协商的还有省公安厅三位领导以及社区书记。但双方因为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5月7日,福建省公安厅官方微博“福建警方”对此事予以回应,称已经展开调查,调查情况将即时公布。

    福建省公安厅警企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公安厅领导很早就对此事有所了解,并一直在组织双方调解,“伤人属实,我们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后,肯定会对公众有一个交代”。

    5月8日,这起纠纷通过协调得以解决。陈永爽当面向谢惠妹方面致歉,同时赔偿了3.6万元,并且同意不再养犬。

    不过,李书亮又通过网络爆料称,陈名下拥有多处豪宅和豪车,且对别墅进行违规扩建。陈永爽对此予以否认。“我住的是联排复式房,处于中间位置,根本不可能对外延伸。”陈永爽表示,除了现有住房,自己还有一套早年单位分配的房子,再无别的房产。并且,名下只有两辆车,最贵的一辆价格大概是20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CN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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