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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团提议设置减刑考验期防止罪犯虚假悔改

2016-03-04 14:53:45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制晚报讯(记者李文姬)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宁夏团因此今年拟提出关于制定有关刑罚执行法律的议案,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同时,适当扩大假释适用,设置减刑考验期,避免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

宁夏团表示,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规范环节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200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在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责任、从严惩处腐败行为等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作了严格规范。

宁夏团提出建议,应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等。

从调研情况来看,许多条款已不符合具体司法工作实际,特别是不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亟待修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刑罚执行环节相关法律,有效规范这一环节当中各司法、执法主体的权力义务,在刑罚执行这一最终环节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应当酌情设置减刑考验期

据记者了解,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代表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这是最高检首次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显示,从2010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

宁夏团议案中提到,应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适当扩大假释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同时设置减刑考验期,目前减刑适用比例比较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应当酌情设置减刑考验期。

反腐需要

尽早形成系统的贿赂犯罪专门法

此外,今年宁夏团拟提出关于对贿赂犯罪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修订的议案,建议最好能根据反腐败现实需要,尽早形成系统的贿赂犯罪专门法。

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比例占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52.1%,随着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数量的增多,贿赂犯罪中的问题更加凸显,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宁夏团提出建议,在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改造上,取消造成司法认定困难的要件,确立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立法思想。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取消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做到“刑纲简要”,提高罪名的涵盖性。设置科学合理的贿赂犯罪刑罚体系,并且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完善对行贿行为财产处罚、资格处罚方面的规定,明确对行贿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条件和标准。

宁夏团议案中提到,要尽早形成系统的贿赂犯罪专门法。目前,我国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第八章中予以规定,现行刑法较之以前虽然详备一些,但有些概念仍较抽象缺乏明确性,为此两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来对贿赂犯罪进行阐释。

据统计,除刑法及其修正案外,贿赂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大大小小的规定有近百项。如此之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文件,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上容易出现疏忽和遗漏。代表建议,最好能根据反腐败现实需要,整合散落在刑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中的规定,推动贿赂犯罪综合性立法,制定专门的贿赂犯罪法,便于司法适用。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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